閔小姐大學本科畢業(yè)后,順利進入某大型外資企業(yè)工作,這樣的機遇著實讓人羨慕。為了增強在職場中的競爭力,使自己在強手如云的外企不落人后,閔小姐在繁忙的工作之余還擠出時間攻讀MBA課程。然而,閔小姐怎么也沒有想到,讀MBA竟成了新單位不為她繳納“四金”的理由。
事情還要從2001年下半年說起。當時,一次偶然的機會讓閔小姐離開了原先工作單位——某大型外企,進入一家獵頭公司。獵頭公司的規(guī)模雖然不大,而且薪資待遇也不及原來的單位,但閔小姐更看重它的行業(yè)發(fā)展前景和自己在公司的個人發(fā)展空間。
閔小姐正式到獵頭公司工作是在2001年9月。當時,公司與閔小姐簽訂了接收函及獎勵計劃,其中明確:“本公司已決定按下列條款接收其為員工,開始時間為2001年9月3日,試用期為3個月,月基本工資1500元,住房補貼500元,獎金根據(jù)獎勵計劃進行,并根據(jù)上海市有關部門要求為雇員提供和辦理醫(yī)療、養(yǎng)老、住房和其他相關的福利和保險!
因為工作表現(xiàn)良好,業(yè)績突出,閔小姐的收入從最初試用期的每月2000元逐漸上升。這樣的待遇讓閔小姐頗感滿意。
半年后,她也順利完成了MBA的課程。但唯一不盡如人意之處是公司不為她繳納“四金”。為此,閔小姐也曾多次向公司有關負責人交涉,她提出,當初雙方書面的約定中寫明了公司將“根據(jù)上海市有關部門要求為雇員提供和辦理醫(yī)療、養(yǎng)老、住房和其他相關的福利和保險”,而公司至今不履行約定,不繳納“四金”,這既不符合當初的約定,也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guī)。
對此,公司總找出各種理由搪塞敷衍,盡管閔小姐屢次向公司交涉,但最終得到的仍是公司不繳社保費的結果。
繳“四金”的事看來希望渺茫,2003年1月,無奈的閔小姐只有提出辭職,在離開公司的同時,她也向上海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為她補繳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工作期間的社會保險費。
仲裁庭上,雙方就閔小姐究竟是與公司建立了勞動關系的正式員工,還是MBA的在讀學生來公司實習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對于閔小姐的申訴要求,公司方辯稱:申訴人閔小姐是MBA課程的在讀學生,2001年9月來公司實習,2002年8月底離開公司,2002年1月起公司每月支付閔小姐1500元的社會保險金和公積金補貼以及500元的福利補助,雙方間并未建立勞動關系,以后工資待遇逐漸提高,公司每月支付閔小姐的工資中一直含有1500元的社會保險費“四金”和500元的福利補助,所以不同意申訴人關于補繳社會保險費的要求。
為此,公司提供了寫有“自付四金福利費1500元,福利補助500元”的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閔小姐的工資支付憑證作為證據(jù)。申訴人閔小姐對此證據(jù)予以否認,她提出工資支付憑證上的“自付四金福利費1500元,福利補助500元”這些字句原來并沒有,因此她提起司法鑒定。有關部門最終的鑒定結果認定,工資支付憑證中的“自付四金福利費1500元,福利補助500元”的字跡與其他字跡不是一次性書寫形成的。
閔小姐表示,自己進入獵頭公司時確實是在讀MBA的課程,但這只是利用業(yè)余時間的進修,根本不是像公司所說的自己是“MBA課程的在讀學生”以及“來公司實習”等等,自己在原先的公司工作時,已經(jīng)開始報讀MBA課程了。
仲裁結果
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查明事實后認為:申訴人閔小姐與被訴人某獵頭公司簽訂的接收函應該視為有效的聘用協(xié)議,獵頭公司每月支付申訴人閔小姐工資,雙方勞動關系成立。獵頭公司稱閔小姐為學生實習,并于2002年8月離開公司,未提供有效證據(jù),本會難以支持,獵頭公司又稱自2002年1月至2002年8月發(fā)放的工資中含有四金補貼,經(jīng)查實依據(jù)不足,本會難以認可。因此,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期間,閔小姐與獵頭公司雙方之間具有勞動關系,被訴人某獵頭公司應當為申訴人閔小姐繳納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
調解不成,仲裁庭作出裁決:被訴人某獵頭公司須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為申訴人閔小姐繳納2001年9月至2003年1月的社會保險費,共計人民幣28875.5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繳申訴人應繳的社會保險費計人民幣5759.3元)。申訴人閔小姐于裁決書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將個人應繳社會保險費5759.3元交給被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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