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不辭而別怎么辦?
Sally的困惑: 我們公司銷售部有個員工,突然說也不說一聲就離開公司自行創(chuàng)業(yè)去了。離開之前,他也沒有辦理過離職手續(xù),人力資源部多方聯(lián)系催促他,他都不理會。在這種情況下,公司應當如何依法與之解除勞動關系,請有這方面經(jīng)驗的同仁加以指點,非常感謝!
[特約顧問苗其巍答復:] 員工不辭而別是現(xiàn)在企業(yè)人力資源管理中比較頭疼的一件事。不少公司認為,如果公司要隨時辭退一個員工,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替代通知金,那相應的,員工隨意離職,也應該支付一個月工資作補償。
但事與愿違,支付代通金辭退員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的法律支持,而員工支付補償暫時無法可依。更大的一個誤解是:公司提前通知辭退員工,必須符合法定的三個條件才行(《勞動法》第26條),這往往是很多企業(yè)忽視的。
不少人事疑惑,錢不能扣,豈不是縱容員工隨意離職?答案當然是否定的。
首先,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guī)定:“勞動者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三)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jīng)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未提前30天通知單位就隨意離職,屬于典型的違反規(guī)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單位若因此有損失可以向勞動者索賠。
其次,針對急著跳槽去其他單位工作而漠視勞動合同的員工,用人單位可以拒絕在30天內為其辦理退工手續(xù)?紤]到社保公積金不能白白繳納,單位可以將員工的退工單等開出,社保退出,公積金封在單位賬戶,但在這30天內不將退工單員工持有聯(lián)以及勞動手冊交給那名員工。這樣對其到下家單位工作有一定影響,以示懲戒。30天到了之后,再書面通知員工來領取上述資料。
當然,筆者承認上述的方法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力度似乎不足以震撼員工,以保證勞動合同的依法履行。索賠需要證明單位自身損失,舉證責任較大,打個官司往往得不償失。拒絕退工對于本地戶籍的員工還有點用,但對于外來人員和案例中辭職當老板的員工來說,根本沒有效果。實踐中,對于重要的員工,用人單位往往應巧妙結合脫密期和違約金來實現(xiàn)防止員工擅自離職的目的。
員工不辭而別的問題已得到立法部門的足夠重視,正在制訂的《勞動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勞動者未依照本法規(guī)定的提前通知期限通知用人單位,即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月工資標準的2倍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笨梢灶A見在不久的將來,員工的辭職將更加合理規(guī)范。(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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